发布时间: 2016年05月04日
知识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1.债务人
(1)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
其中,转让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一一公允价值计量》计算确定。
(2)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转让资产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债务人在转让非现金资产过程中发生的一些税费,如运杂费等,直接计入转让资产损益。
2.债权人
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权人在债务重组日,按照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受让资产的入账价值,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重组债权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坏账准备,冲减后,差额在借方计入营业外支出,差额在贷方冲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
其中,受让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一一公允价值计量》计算确定。
债权人为受让资产发生的运杂费、保险费等,应计入相关受让资产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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