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校排名> 正保会计网校> 初级会计职称知识点《经济法基础》:劳动报酬
正保会计网校 初级会计师培训

初级会计师

发布时间: 2016年05月04日

初级会计职称知识点《经济法基础》:劳动报酬

初级会计职称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初级会计职称,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您梦想成真!

劳动报酬

a)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到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每月至少支付一次。

b)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c)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作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d)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e)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f)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最低工资制度

a)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b)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点击进入:初级会计师培训

×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