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5月03日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初级会计职称,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您梦想成真!
仲裁(两星)
(1)仲裁的形式——书面形式订立(要式行为)
(2)仲裁的内容
A.当事人同意仲裁的意思表示(签字)
B.约定的仲裁事项
C.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达不成补充的,仲裁无效
(3)仲裁的效力——有效的仲裁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A.仲裁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的效力
B.当事人对仲裁的效力有异议的,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C.当事人达成仲裁,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无效的除外;
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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