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校排名> 正保会计网校> 初级会计职称知识点《经济法基础》:仲裁的基本原则
正保会计网校 初级会计师培训

初级会计师

发布时间: 2016年05月03日

初级会计职称知识点《经济法基础》:仲裁的基本原则

初级会计职称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初级会计职称,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您梦想成真!

仲裁的基本原则(★★★)(12年多选;13、14年判断)

1.自愿原则——双方自愿,达成仲裁。

没有仲裁,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链接】有效的仲裁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2.公平合理原则

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则来解决纠纷。

3.独立仲裁原则

仲裁机构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注意】仲裁机构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4.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点击进入:初级会计师培训

×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