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5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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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基本原则(★★★)(12年多选;13、14年判断)
1.自愿原则——双方自愿,达成仲裁。
没有仲裁,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链接】有效的仲裁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2.公平合理原则
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则来解决纠纷。
3.独立仲裁原则
仲裁机构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注意】仲裁机构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4.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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