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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4月29日

高会考试复习:股权激励之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审批和实施(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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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会计实务》第八章“金融工具会计”第五节知识点精讲:股权激励。其主要内容包括股权激励方式、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审批和实施、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本节主要介绍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审批和实施。

股权激励之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审批和实施(7)

目录:

(一) 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

(二) 股权激励计划的申报和批准

(三) 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

(四) 股权激励计划的终止

知识点概述:

(三)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

业绩考核评价是实施股权激励的基础。

(1)完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第一,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股权时的业绩目标水平,应不低于公司近3年平均业绩水平及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

第二,上市公司激励对象行使权利时的业绩目标水平,应结合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周期性,在授予时的业绩水平的基础上有所提高,并不得低于公司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凡低于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以下的不得行使。

(2)合理控制激励收益水平

第一,对股权激励收益在计划期初核定收益水平以内且达到考核标准的,可按计划予以行权。

第二,对行权有效期内股票价格偏高,致使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的实际行权收益超出计划核定的预期收益水平的上市公司,根据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和股票价格增长情况合理控制股权激励实际收益水平。

即在行权有效期内,激励对象股权激励收益占本期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授予时薪酬总水平(含股权激励收益,下同)的最高比重,境内上市公司及境外H股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40%,境外红筹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50%。

注意:国有控股境内为30%;境外为40%

股权激励实际收益超出上述比重的,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不再行使。

(3)进一步强化股权激励计划的管理,科学规范实施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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