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4月28日
《高级会计实务》第八章“金融工具会计”第二节知识点精讲: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确认和计量。其主要内容包括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初始计量、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金融负债的后续计量、金融资产减值、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本节主要介绍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确认和计量之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4)
(七)金融工具重分类的会计处理
由于发行的金融工具原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或事项随着时间的推移或经济环境的改变而发生变化,可能导致已发行金融工具重分类。
发行方原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自不再被分类为权益工具之日起,发行方应当将其重分类为金融负债,以重分类日该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重分类日权益工具的账面价值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权益。
发行方原分类为金融负债的金融工具,自不再被分类为金融负债之日起,发行方应当将其重分类为权益工具,以重分类日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计量。
(八)投资方购入金融工具的分类
金融工具投资方(持有人)考虑持有的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是权益工具还是债务工具投资时,通常应当与发行方对金融工具的权益或负债属性的分类保持一致。
金融工具投资方(持有人)考虑持有的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是权益工具还是债务工具投资时,应当遵循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和《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要求,通常应当与发行方对金融工具的权益或负债属性的分类保持一致。例如,对于发行方归类为权益工具的非衍生金融工具,投资方通常应当将其归类为权益工具投资。
(九)相关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
企业发行的金融工具应当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及《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等,进行初始确认和计量;其后,于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计提利息或分派股利,按照相关具体企业会计准则进行处理。即企业应当以所发行金融工具的分类为基础,确定该工具利息支出或股利分配等的会计处理。对于归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无论其名称中是否包含“债”,其利息支出或股利分配都应当作为发行企业的利润分配,其回购、注销等作为权益的变动处理;对于归类为金融负债的金融工具,无论其名称中是否包含“股”,其利息支出或股利分配原则上按照借款费用进行处理,其回购或赎回产生的利得或损失等计入当期损益。
发行方发行金融工具,其发生的手续费、佣金等交易费用,如分类为债务工具且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应当计入所发行工具的初始计量金额;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应当从权益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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