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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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09、10、11、12年多选;13年单选)
1.仲裁管辖权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选定仲裁委员会。(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
2.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1)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2)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公平合理原则)
3.回避制度(公平合理原则)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仲裁应开庭但不公开(自愿原则)
【注意1】当事人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做出裁决。
【注意2】当事人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5.仲裁的和解与调解(自愿原则、一裁终局原则)
(1)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仲裁。
(2)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6.作出裁决
(1)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注意1】看清案例的表述方式。
【注意2】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7.履行裁决及强制执行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注意】与“一裁终局原则”进行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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