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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4月27日

政府采购制度之政府采购的基本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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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为《高级会计实务》第十章“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会计处理与内部控制”第三节知识点精讲:政府采购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政府采购制度概述、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的资金范围与政府采购的对象、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政府采购的方式、政府采购的程序、政府采购的基本政策要求、政府采购的特殊规定。本节主要介绍政府采购的基本政策要求。

政府采购制度之政府采购的基本政策要求

(一)除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况外,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二)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三)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这里的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四)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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