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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4月25日
什么是银行账户?银行帐户分哪几种?
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有一个先决条件,那就是必须到银行开立帐户。银行帐户是各单位为办理结算和申请贷款在银行开立的户头,也是单位委托银行办理信贷和转帐结算以及现金收付业务的工具,它具有监督和反映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单位活动的作用。
根据《银行帐户管理办法》,银行帐户分为基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和专用存款帐户,上述各类帐户均有不同的设置和开户条件。
银行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根据《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的规定,银行帐户管理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1)一个基本帐户原则。即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不能多头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开户许可制度。
(2)自愿起择原则。即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挥银行开立帐户,银行也可以自愿选择存款人开立帐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干预存款人和银行开立或使用帐户。
(3)存款保密原则。即银行必须依法为存款人保密,维护存款人资金的自主支配权。除国家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监督项目外,银行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帐户内存款。
怎样开设基本存款帐户?
基本存款帐户是指存款人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帐户。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本帐户办理。
(1)基本存款帐户的当事人资格条件
根据《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①企业法人;②企业法人内部单独核算的单位;③管理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财政部门;④实行财政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⑤县级(含)以上军队、武警单位;⑥外国驻华机构;⑦社会团体;⑧单位附设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⑨外地常设机构;⑩私营企业、个体经济户、承包户和个人。
(2)基本存款帐户开立所需的证明文件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①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②中央或地方编制委员会、人事、民政等部门的批文;③ 军队军以上、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④单位对附设机构同意开户的证明;⑤驻地有权部门对外地常设机构的批文;⑥承包双方签订的承包;⑦个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3)基本存款帐户开立的程序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应填制开户申请书(见表2-1),提供规定的证件(表2-2)。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表2-3),经银行审核同意、并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即可开立该帐户。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印鉴卡片上填写的户名必须与单位名称一致,同时要加盖开户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或财务机构负责人、出纳人员三颗图章。它是单位与银行事先约定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付款依据,银行在为单位办理结算业务时,凭开户单位在印鉴卡片上预留的印鉴审核支付凭证的真伪。如果支付凭证上加盖的印章与预留的印鉴不符,银行就可以拒绝办理付款业务,以保障开户单位款项的安全。
表2-1 中国××银行开户申请书
怎样开设一般存款帐户?
一般存款帐户是指存款人在基本存款帐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帐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开立的帐户。存款人可以通过本帐户办理转帐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1)一般存款帐户设置的条件和所需证明文件
根据《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帐户,并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①在基本存款帐户以外的银行取得借款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开立该帐户,并须向开户银行出具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据;②与基本存款帐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可以申请开立该帐户,并须向开户银行出具基本存款帐户的存款人同意其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开户的证明。
(2)一般存款帐户设置的程序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帐户的,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后,即可开立该帐户。
怎样开设临时存款帐户
临时存款帐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帐户。存款人可以通过该帐户办理转帐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1)临时存款帐户设置的条件和所需的证明文件
根据《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帐户,并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①外地临时机构可以申请开立该帐户,并须出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临时执照;②临时经营活动需要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开立该帐户,并须出具当地有权部门同意设立外来临时机构的批件。
(2)临时存款帐户开立的程序
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帐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后,即可开设此帐户。
怎样开设专用存款帐户?
专用存款帐户是指存款人团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账户。
(1)专用存款帐户设置的条件
根据《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存款人对特定用途的资金,由存款人向开户银行出具相应证明即可开立该帐户。特定用途的资金范围包括:基本建设的资金;更新改造的资金;其他特定用途,需要专户管理的资金。
(2)所需提供的证明文件。存款人须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①经有权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②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
(3)专用存款帐户开立的程序
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帐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后开立帐户。
怎样办理银行帐户变更、合并、迁移和撤销
(1)帐户变更。开户单位由于人事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单位财务专用章、财务主管印鉴或出纳员印鉴的,应填写“更换印鉴申请书”,并出具有关证明,经银行审查同意后,重新填写印鉴卡片,并注销原预留的印鉴卡片。
单位因某些原因需要变更帐户名称,应向银行交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正式函件,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需交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新执照,经银行审查核实后,变更帐户名称,或者撤销原帐户,重立新帐户。
(2)撤销、合并帐户。各单位因机构调整、合并、撤销、停业等原因,需要撤销、合并帐户的,应向银行提出申请,经银行同意后,首先要同开户银行核对存贷款户的余额并结算全部利息,全部核对无误后开出支取凭证结清余额,同时将未用完的各种重要空白凭证交给银行注销,然后才可办理撤销、合并手续。由于撤销帐户单位未交回空白凭证而产生的一切问题应由撤销单位自己承担责任。
(3)迁移帐户。单位发生办公或经营地点搬迁时应到银行办理迁移帐户手续。如果迁入迁出在同一城市,可以凭迁出行出具凭证到迁入行开立新户,搬迁异地应按规定向迁入银行重新办理开户手续。在搬迁过程中,如需要可要求原开户银行暂时保留原帐户,但在搬迁结束已在当地恢复经营活动时,则应在一个月内到原开户银行结清原帐户。
另外,按照规定,连续在一年以上没有发生收付活动的帐户,开户银行经过调查认为该帐户无须继续保留即可通知开户单位来银行办理销户手续,开户单位接通知后一个月内必须办理,逾期不办理可视为自动销户,存款有余额的将作为银行收益。
怎样使用和管理银行账户?
银行帐户是各单位与其他单位通过银行办理结算和现金收付的重要工具。为了维护金融秩序,保证各项经济业务的正常开展,各单位应加强对银行帐户的使用和管理。依据《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开户单位通过银行帐户办理资金收付时,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遵守银行关于信贷、结算和现金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在银行对单位帐户进行检查时,必须提供帐户使用情况的有关资料。
(2)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只供本单位业务经营范围内的资金收付,不许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3)各种收付款凭证,必须如实填明款项来源或用途,不得巧立名目,弄虚作假;不得套取现金,套购物资;严禁利用帐户搞非法活动。
(4)各单位在银行的帐户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不准签发空头的支款凭证和远期的支付凭证。
(5)及时、正确地记载银行往来帐务,并及时地与银行寄送的对帐单进行核对,发现不符,尽快查对清楚。
人民银行对账户的管理包括哪些内容?
人民银行对帐户的管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负责协调、仲裁银行帐户开立和使用方面的争议,监督、稽核开户银行的账户设置和开立,纠正和处罚违反帐户管理办法的行为。
(2)核发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开户许可证。人民银行对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负责核发开户许可证,如果存款人需要变更基本存款帐户的,亦必须经人民银行审批同意。存款人因开户银行严格执行制度、执行纪律转移基本存款帐户,人民银行不对其该发开户许可证。
(3)受理开户银行对存款人开立和撤销帐户的申报。各银行对存款人开立、撤销帐户,必须及时向人民银行报告。根据规定,开户银行对基本存款帐户的撤销,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专用存款帐户的开立或撤销,应于开立或撤销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报。人民银行将运用计算机建立帐户管理数据库,加强帐户管理。
开户银行对账户的管理包括哪些内容?
开户银行对帐户的管理包括:
(1)依照规定对开立、撤销帐户严格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坚决不予开户;
(2)正确办理开户和销户,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
(3)建立帐户管理档案;
(4)定期与存款人对帐;
(5)及时向人民银行申报存款人开立和撤销帐户的情况。
怎样处罚存款人违反银行帐户管理的行为
根据《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和《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存款人出租和转让帐户的,除责令其纠正外,按规定对该行为发生的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罚款,并没收出租帐户的非法所得。存款人违反规定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责令其限期撤销帐户,并处以5000元至100O0元罚款。
怎样处罚开户银行违反帐户管理的行为?
根据《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和《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开户银行违反规定,对未持有开户许可证或已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帐户以及强拉单位开户的,要限期撤销,并对其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开户银行违反规定,对一般存款人帐户的存款人支付现金或从单位开立、撤销帐户之日起7日内未向人民银行申报的,对其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
什么是银行结算?实行银行转帐结算具有哪些意义?
所谓银行转帐结算是指不使用现金,通过银行将款项从付款单位(或个人)的银行帐户直接划转到收款单位(或个人)的银行帐户的货币资金结算方式。
按照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除了规定的可以使用现金结算的以外,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等相互之间发生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资金调拨、信用往来等等均应按照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通过银行实行转帐结算。实行银行转帐结算具有如下意义:
第一,实行银行转帐结算,用银行信用收付代替现金流通,使各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只有结算起点以下的和符合现金开支范围内的业务才使用现金,缩小了现金流通的范围和数量,使大量现金脱离流通领域,从而为国家有计划地组织和调节货币流通量,防止和抑制通货膨胀创造条件。
第二,银行转帐结算是通过银行集中清算资金实现的,银行通过使用各种结算凭证、票据在银行帐户上将资金直接从付款单位(或个人)划转给收款单位(或个人),不论款项大小、繁简,也不论距离远近,只要是在结算起点以上的,均能通过银行机构及时办理,手续简单,省去了使用现金结算时的款项运送、清点、保管等手续,方便快捷,从而缩短清算时间,加速物资和资金的周转。
第三,实行银行结算,有利于聚集闲散资金,扩大银行信贷金金来源。
第四,实行银行结算,各单位的款项收支,大部分都通过银行办理结算,银行通过集中办理转帐结算,便能全面地了解各单位的经济活动,监督各单位认真执行财经纪律,防止非法活动的发生,促进各单位更好地遵守财经法纪。
第五,实行银行转帐结算,可以避免由于实行现金结算而发生的现金运输、保管过程中丢失、被抢、被窃等不测损失;并且由于通过银行转帐结算,不论款项大小,时间长短,都有据可查,一旦发生意外情况也便于追索,从而保证结算资金的安全
第六,实行银行结算,银行监督各单位认真履行合同,遵守信用,从而减少由于对方单位不守信用而带来的损失。
什么是结算方式?常见的结算方式有哪几种?
所谓结算方式,是指用一定的形式和条件来实现各单位(或个人)之间货币收付的程序和方法。结算方式是办理结算业务的具体组织形式,是结算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结算方式的主要内容包括:商品交易货款支付的地点、时间和条件,商品所有权转移的条件,结算凭证及其传递的程序和方法等。现行的银行结算方式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等七种。这七种结算方式根据结算形式的不同,可以划分为票据结算和支付结算两大类;根据结算地点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同城结算方式、异地结算方式和通用结算方式三大类。其中,同城结算方式是指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各单位或个人之间的经济往来,通过银行办理款项划转的结算方式,具体有支票结算方式和银行本票结算方式。异地结算方式是指不同城镇、不同地区的单位或个人之间的经济往来通过银行办理款项划转的结算方式,具体包括银行汇票结算方式、汇兑结算方式和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通用结算方式是指既适用于同一城市范围内的结算,又适用于不同城镇、不同地区的结算,具体包括商业汇票结算方式和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其中商业汇票结算方式又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结算方式和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现行七种结算方式的分类如图2-1。
图2-1 银行结算方式分类图
什么是银行结算起点?
所谓银行结算起点是指办理每一笔银行转帐结算业务的最低金额。凡是不足结算起点金额的款项收付,通常需用现金进行结算,银行不予办理转帐结算。国家规定银行转帐结算起点,既要有利于控制现金结算,同时也不能影响各单位之间资金收付和经济往来的正常进行。结算起点过低,则银行转帐结算的业务量将大为增加,既会给银行增加压力,同时也会妨碍各单位之间的经济业务的开展;而结算起点过高,则会扩大现金结算范围,不利于国家对现金流通量的控制,因此银行结算起点必须适度。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现行银行结算起点为 1000元。当然各种具体的银行结算方式的结算起点是不同的,比如银行汇票汇款金额起点为500元;银行本票不定额的金额起点为100元,等等。有关这方面具体内容将在后面的有关项目中详细介绍。
银行结算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银行转帐结算是一个复杂的收付程序。每一笔款项的结算都涉及到付款单位、收款单位、付款银行、收款银行等几个单位的多个环节的业务活动和资金增减变动。如果其中的任何单位和任何一个环节不按统一的规定办理,都会给结算业务的进行带来困难。因此为保证银行结算的顺利进行,付款单位、收款单位、付款银行和收款银行,应当严格遵循银行结算的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包括: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着多种交易形式,相应地存在着各种形式的商业信用。收付双方在经济往来过程中,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根据双方的资信情况自行协商约期付款。一旦交易双方达成了,那么交易的一方就应当根据事先的约定行事,及时提供货物或劳务,而另一方则应按约定的时间、方式支付款项。
(2)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银行作为结算的中介机构,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必须保护客户资金的所有权和自主支配权不受侵犯。各单位在银行的存款,受法律保护;客户委托银行把钱转给谁,银行就把钱进谁的帐。银行维护开户单位存款的自主支配权,谁的钱就由谁来自主支配使用。除国家法律规定以外,银行不代任何单位查询、扣款,不得停止各单位存款的正常支付。
(3)银行不垫款。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只提供结算服务,起中介作用,负责将款项从付款单位帐户转到收款单位帐户,不给任何单位垫支款项。因为银行给其他单位垫支款项,事实上已不属于结算范围,面属于信贷范畴,会扩大信贷规模和货币投放。因此《支付结算办法》规定银行不垫款。付款单位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只能用自己的存款余额支付其他单位款项,收款单位也只能在款项已经银行办妥收款手续,进入本单位帐户后才能支配使用。
办理银行结算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各单位办理银行结算,必须了解并遵守下列基本要求。
第一,各单位办理结算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结算办去的各项规定。
第二,各项经济往来,除了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可以使用现金以外,都必须办理转帐结算。
第三,在银行开立帐户的单位办理转帐结算,帐户内须有足够内资金保证支付。
第四,各单位办理结算必须使用银行统一规定的票据和结算毛证,并按照规定正确填写。
第五,银行、单位办理结算应遵守“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的结算原则。
第六,银行按照结算办法的规定审查票据和结算凭证。收付双方发生的经济纠纷应由其自行处理,或向仲裁机关、人民法院申请司解或裁决。
第七,银行依法为单位、个人的存款保密,维护其资金的自主支配权。除了国家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监督项目以外,其他部门和地方委托监督的事项,各银行均不受理,不代任何单位查询、扣款,不得停止单位存款的正常支付。
第八,各单位办理结算,必须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套取银行信用。
第九,各单位办理结算,由于填写结算凭证有误而影响资金使用,票据和印章丢失而造成资金损失的,由其自行负责。
企业办理银行结算需要向银行交纳哪些费用?怎样核算?
企业办理银行结算业务,按规定需要向银行支付一定的费用,这些费用包括凭证工本费、手续费、邮电费。此外,如果单位违反银行结算纪律和规定的行为,银行还要按规定收取一定的罚款。
(1)凭证工本费的核算。银行收取凭证工本费分为当时计收和定期汇总计收两种方式。
各单位向银行领购各种结算凭证时,按规定应填制一式三联的结算凭证领用单,并加盖其预留银行印鉴,送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审查无误后,实行当时计收的,向领用人收取结算凭证工本费,并在第一联结算凭证领用单中加盖“转讫”章或“现金收讫”章后退回给领用人。各单位财务部门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结算凭证领用单第一联和银行收费凭证编制现金或银行存款付款凭证。
例:某单位12月20日向银行领购结算凭证10本,用现金支付凭证工本费50元,财务部门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结算凭证领用单和银行收费凭证编制现金付款凭证,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财务费用 50
贷:现金 50
如果采用定期汇总收费的,则领购时不直接支付,其汇总收费时一次性转帐结算。银行汇总收费时向各单位发出特种转帐借方凭证作为支款通知。各单位财务部门根据银行特种转帐借方凭证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会计分录为:借记“财务费用”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2)银行手续费和邮电费。银行办理结算业务,按规定的范围和规定的标准向客户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另外,银行办理结算业务还需向客户收取邮电费。邮电费和手续费合在一起交纳。
银行收取手续费和邮电费也采取当时计收和定期汇总计收两种方法。当时计件的,各单位在办理结算时直接用现金交纳或者直接办理转帐,财务部门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有关凭证(如汇票委托书第一联等)和银行收费凭证编制现金或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其会计核算方法和工本费相同。采用汇总计收的,应根据银行特种借方凭证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其会计核算方法和工本费相同。
(3)结算罚款。各单位在办理结算过程中,由于违反结算纪律和银行结算的有关规定如签发空头支票等而被银行处以罚款时,各单位应根据银行的罚款凭证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借记“营业外支出”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什么是银行结算凭证?银行结算凭证的基本内容包括哪些?
银行结算凭证,是收付款双方及银行办理银行转帐结算的书面凭证。它是银行结算的重要组成内容,也是银行办理款项划拨、收付款单位和银行进行会计核算的依据。不同的结算方式,由于其适用范围、结算内容和结算程序不同,因而其结算凭证的格式、内容和联次等也各不相同。比如银行汇票结算方式的结算凭证包括银行汇票委托书、银行汇票、银行汇票挂失电报等,商业汇票结算方式的结算凭证包括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凭证等等。尽管各种结算凭证的格式、联次和办理程序不同,其具体内容也有较太差别,但各种结算凭证的基本内容大致相同。这些基本内容概括起来主要有:(l)凭证名称;(2)凭证签发日期;(3)收、付款单位的名称和帐号;(4)收、付款单位的开户银行的名称;(5)结算金额;(6)结算内容;(7)凭证联次及其用途;(8)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签章。
填写银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由于各种结算凭证是办理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重要依据,直接关系到资金结算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安全性,同时各种结算凭证还是银行、单位和个人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因此各单位和有关个人必须按照规定认真填写银行结算凭证。各单位在填写银行结算凭证时,必须做到:
(1)认真、完整填写凭证内容。对于结算凭证上所列的收、付款人和开户单位名称、日期、帐号、大小写金额、收付款地点、用途等应逐项认真填写,不得省简或遗漏。
(2)规范填写凭证金额数字。在填写票据和凭证时,必须做到:要素齐全,内容真实,数字正确,字迹清楚,不潦草,不错漏,严禁涂改。单位和银行的名称用全称(异地结算应冠以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字样)等要求。
军队一类保密单位使用的银行结算凭证可免填用途。
在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时,银行对结算凭证的金额大小写要求极为严格,不按规范填写,银行将不予受理。有关金额数字的填写可参见本书第一部分“出纳中的数字书写有什么要求”。
什么是银行结算纪律?单位和个人应该遵守的结算纪律的内容有哪些?
银行结算纪律是指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的单位或个人以及银行在办理具体结算过程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及有关规定,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的结算纪律可以归纳为三条:
第—,不准套取银行情用,签发空头支票、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支票和远期支票;
第二,不准无理拒付,任意占用卖方资金;
第三,不准利用多头开户转移资金、逃避债务。
这“三不准”要求单位和个人只准在银行帐户余额内按照规定向收款单位和个人支付款项;对应该支付其他单位的款项必须依约履行义务;遵守国家有关帐户管理的规定,严守信用,信守合同等。
银行应该遵守的结算纪律的内容有哪些?
银行是办理结算的主体,是维护结算秩序的重要环节,银行必须严格按照结算制度办理结算。银行应该遵守的结算纪律主要包括以下几条:
第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受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
第二,不准在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
第三,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帐户;
第四,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
第五,不准放弃对企业单位违反结算纪律的制裁;
第六,不准违章承兑、贴现商业汇票和逃避承兑责任,拒绝支付已承兑的商业汇票票款;
第七,不准超额占用联行汇差资金、转嫁资金矛盾;
第八,不准逃避向人民银行转汇大额汇划款项和清算大额银行汇票资金。
银行除了严格遵守上述纪律之外,为了保证结算质量,还必须严格遵守规定的办理结算的时间标准。根据《关于加强银行结算工作的决定》,向外发出的结算凭证,必须于当天至迟次日寄发;收到的结算凭证,必须及时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结算的时间,同城一般不超过2天;异地全国或省内直接通汇行之间,电汇一般不超过 4天,信汇—般不超过7天。
单位和个人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如果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应负什么结算责任?
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的责任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自行负责。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因错填结算凭证,致使银行错投结算凭证或对款项不能解付,影响资金使用的,应由责任单位和个人负责;单位和个人对使用的支票、商业承兑汇票和由银行签发的银行汇票、本票、银行承兑汇票以及预留银行的印章,因管理不善造成丢失、被盗,发生款项冒颁,造成资金损失的,应由责任单位和个人负责。
(2)连带责任。允许背书转让的票据,由于付款人不能付款退回票据,持票人对出票人、背书人和其他债务人进行追索时,出票人、背书人和其他债务人(如保证人)要负连带责任。也就是说,持票人可以向出票人、背书人和其他债务人中的任何—方进行追索,被追索人不得拒绝。
(3)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包括:计扣赔偿金或赔款、罚息、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行政处罚包括:警告、通报批评、停止使用有关结算方式、停止办理部分直至全部结算业务。上列处罚既可单独处罚,亦可合并处罚。具体来说:①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付款人不能支付票款,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 5%但不低于1000元罚款;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承兑申请人未能足额交存票款,对尚未扣回的承兑金额按每天万分之五计收罚息。②)存款人签发空头或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罚款。对屡次签发的,应根据情节同时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停止其向收款人签发支票的处罚。③收款单位对同付款单位发货托收累计三次收不回货款的,银行应暂停其向该付款单位办理托收;付款单位违反规定无理拒付,对其处以2000元至5000 元罚款,累计三次提出无理拒付,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④付款单位到期无款支付,逾期不退回托收承付有关单证的,按照应付的结算金额对其处以每天万分之五但不低于50元罚款,并暂停其向外办理结算业务。付款人对托收承付逾期付款的,按照逾期付款金额每天万分之五计扣赔偿金等。
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如果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应负什么结算责任?
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如果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应负的结算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工作差错责任。银行因工作差错,延压、误投结算凭证、误划、错解结算款项,延长结算时间,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按存(贷)款利率计付赔偿金。因错付发生冒领造成资金损失的,负责资金赔偿。
(2)违反结算规定责任。这类责任包括:①延压、挪用、截留结算金额,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按延压结算金额每天万分之五计付赔偿金。②任意压票、退票、截留、挪用结算资金,按结算金额对其处以每天万分之七罚款。③受理无理拒付、擅自拒付退票和有款不扣拖延付款以及不扣、少扣赔偿金的,除按结算金额每天万分之五替付款单位承担赔偿金外,要对其处以2000元至5000元销款。④银行签发空头银行汇票、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要追回垫付资金,并按垫付的金额对其处以每天千分之一的罚款。⑤银行采用欺骗手段,向外签发未办汇款的回单、帮助客户骗取银行承兑汇票或套取银行贴现资金的,对其处以5000元至 10000元罚款。⑥银行未按规定通过人民银行办理大额转汇、清算大额银行汇票资金或将大额汇划款项和银行汇票化整为零的,对其处以每笔2000元至 5000元罚款。⑦银行签发50万元以上的银行汇票,未及时向人民银行移存资金的,按延误天数和金额对其处以每天万分之七的罚款;三次以上未及时移存资金的,对其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应停止其向外签发银行汇票。汇票解讫划回签发地人民银行后,签发行仍未移存资金的,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5%的罚款。⑧银行在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的,要限期纠正,并对其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⑨银行结算管理混乱,经常发生违规违纪问题,人民银行要对其发出警告,限期纠正。不顾警告,拒不纠正或屡查屡犯的,要在全辖或全国范围内通报批评,直至暂停其办理部分或全部结算业务。
除银行承担上述有关责任外,还必须追究银行有关人员的责任,包括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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