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要求
1.记账凭证各项内容必须完整。
2.记账凭证应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例如,一笔经济业务需编制四张转账凭证,该转账凭证的顺序号为第8号,则这笔业务可编制转字第
号,第
号,第
号和第
号四张凭证。
3.记账凭证的书写应清楚、规范。相关要求同原始凭证。
4.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编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5.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一张原始凭证如涉及到几张记账凭证的,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上该原始凭证的复印件。
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几个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给其他应负担的单位。
6.记账凭证的更正
(1)填制时(未入账)——应当重新填制。
(2)已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错误更正
①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
ⅰ)金额以外有错——先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
ⅱ)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
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
②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
7.记账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
(二)收款凭证的编制要求
收款凭证左上角的“借方科目”按收款的性质填写“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三)付款凭证的编制要求
付款凭证的编制方法与收款凭证基本相同,只是左上角由“借方科目”换为“贷方科目”,凭证中间的“贷方科目”换为“借方科目”。
由于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是出纳人员收入或付出款项的依据。因此,出纳人员在根据收、付凭证收款和付款时,要在凭证上加盖“收讫”或“付讫”的戳记,以免重收或重付。
另外,为了避免重复记账,对于涉及现金和银行存款之间相互划转的经济业务,即从银行提取现金或把现金存入银行的经济业务,统一只编制付款凭证不编收款凭证。当发生从银行提取现金的业务时,只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而不编制现金收款凭证;当发生把现金存入银行的业务时,只编制现金付款凭证,而不编制银行收款凭证。
(四)转账凭证的编制要求
转账凭证将经济业务事项中所涉及全部会计科目,按照先借后贷的顺序记入“会计科目”栏中的“一级科目”和“二级及明细科目”,并按应借、应贷方向分别记入“借方金额”或“贷方金额”栏。其他项目的填列与收、付款凭证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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