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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4月21日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竞业限制

初级会计职称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初级会计职称,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您梦想成真!

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10年不定项)

(1)竞业限制的时间限制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补偿金的数额由双方约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区分竞业限制的“无效”与“失效”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条款,必须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否则该条款“无效”。

【注意】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若单位与劳动者只约定竞业限制而不约定补偿金,则竞业限制条款无效(绝对无效)。

若在订立过程中双方即约定了竞业限制也约定了补偿金,在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再支付,或未按期支付,在经劳动者催要后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主张竞业限制条款“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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