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4月21日
民事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和中断:
1.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间止)
定义: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想行驶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中间断)
定义:在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从中断时起, 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客观原因”导致 “中止”——暂停键
“主观原因”导致“中断”—— 重启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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