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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4月21日

2016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初级会计职称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1.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

横向关系分为:仲裁和民事诉讼 (平等民事主体的当事人)

纵向关系分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一方)

2.仲裁的范围:平等主体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 可以仲裁

3.不能申请仲裁:1.关于婚姻 收养 监护 抚养 继承纠纷 2.行政争议(不是平等主体)

4.不适用《仲裁法》 1.劳动争议的仲裁 2.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5.仲裁的基本原则:1. 自愿原则 2.公平合理 3.独立仲裁 4.一裁终局

6.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 没有隶属关系 )

7.仲裁必须书面订立

8.仲裁的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 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9.仲裁效力:仲裁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 解除 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的效力

当事人对仲裁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做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一方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首次开庭前提出。

10.仲裁的裁定: 有三名仲裁员(设首席仲裁员)和一名仲裁委员组成

开庭不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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