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校排名> 正保会计网校>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车辆购置税
正保会计网校 初级会计师培训

初级会计师

发布时间: 2016年04月20日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车辆购置税

初级会计职称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初级会计职称,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您梦想成真!

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是对在中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就其性质而言,属于“直接税”的范畴。

(一)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购置规定的车辆的单位和个人。

购置: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其他(拍卖、抵债、走私、罚没等)方式取得并“自用”的行为。

(二)征收范围

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三)应纳税额计算

1.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2.计税依据为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同增值税)

(四)纳税环节

1.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2.纳税人应当持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没有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的,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得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

3.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有权责令其补缴;纳税人拒绝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暂扣纳税人的车辆“牌照”。


点击进入:初级会计师培训

×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