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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4月20日

商品流通企业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及其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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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结算过程,包括托收和承付两个阶段。

托收是指销货单位(收款单位)委托开户银行收取结算款项的行为。在托收阶段,销货单位根据经济合同发货,取得发运证件后,填制托收承付结算凭证。托收承付结算凭证一式数联,连同发票、托运单和代垫运费等单据,一并送交开户银行办理托收手续。

承付是指购货单位(付款单位)在承付期内,向银行承认付款的行为。在承付阶段,购货单位开户银行将托收承付结算凭证及所附单、证,送交购货单位通知承付货款。购货单位根据经济合同核对单、证或验货后,在规定的承付期内,向银行承认付款,银行则据以划转款项。划转托收款项的方式分为邮寄划回(简称邮划)和电报划回(简称电划)两种,由销货单位根据不同情况选择使用。

购货单位承付货款有验单承付和验货承付两种方式。验单承付是指根据银行转来的托收承付结算凭证及其他单证,与经济合同核对无误后,承付货款。验货承付是指在收到商品,检验无误后,才承付货款。

无论采用验单承付或验货承付,购货单位都必须在承付期内承付,验单承付期为3天,从购货单位开户银行发出通知的次日算起。在承付期内,如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作为默认承付,于期满的次日由购货单位的账户将款项转出。验货承付期为10天,即从银行向购货单位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起10天内,购货单位如果既没有将提货通知送交银行,又未将货物尚未到达的情况告知银行,银行即视作已经验货同意付款,并于10天期满的次日办理划款,这样可以防止购货单位故意拖延付款。

在承付期满时,如果购货单位资金不足,不足支付部分作为延期付款处理,并支付一定的赔偿金。延期支付金额连同赔偿金由银行按照规定的扣款顺序划转给销货单位。如果购货单位经过验单或验货,发现销货单位托收款项计算有错误,或者商品品种、质量、规格、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时,购货单位在承付期内有权全部或部分拒付货款。拒付货款需要填写“拒付理由书”交银行办理,但拒付后的商品必须妥善代管,不能短少或损坏。

购货单位开户银行,按照销货单位指定的邮划或电划方式,将托收款项划转到销货单位开户银行。销货单位开户银行收到划转来的托收款项,记入销货单位账户,并通知销货单位。其账务处理如下:

销货单位在办妥委托银行托收手续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托收承付结算凭证”的回单联,作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    ×××
贷:商品销售收入    ×××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收到银行转来收账通知单后,根据托收结算凭证的回单联及有关单据,进行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
贷:应收账款        ×××

购货单位承认付款后,根据托收结算凭证和所附的发票账单和运单等单据,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商品采购    ×××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
经营费用——运费    ×××
贷:银行存款    ×××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适用于订有合同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的款项结算。采用这种结算方式,可以促使销货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发货,购货单位按合同规定付款,从而维护购销双方的正当权益。在我国,这种结算方式曾一度被取消,但在1990年4月1日开始又重新恢复使用。事实证明,在目前情况下这种结算方式仍然发挥着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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