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4月19日
证券投资人:机构和个人
机构投资者:政府机构、金融机构、企事业法人、各类基金
1.政府机构:调剂资金余缺、进行宏观调控
中央银行公开市场业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持有国有股
2.金融机构:券商、银行、保险、其他金融机构
(1)证券经营机构(券商机构):最活跃的
自营业务: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证券投资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代理客户进行证券投资
(2)银行业金融机构: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及农村信用社、政策性银行
自有资金只能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涉外的银行还可买卖除股票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
向个人客户提供综合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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