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4月19日
一、一般方式下的销售额
销售额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但是含价外费用。所谓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二、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销售方式 | 销售额的确定 |
折扣方式销售 |
①折扣销售(商业折扣)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销项税额; ②销售折扣(现金折扣)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③实物折扣多付出的实物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 ④纳税人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由于累计购买到一定量或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可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
以旧换新销售 |
①一般按新货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减除旧货收购价格; ②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按销售方实际收到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税。 |
还本销售 | 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能扣除还本支出。 |
以物易物销售 |
①双方以各自发出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 ②双方是否能抵扣进项税还要看能否取得对方专用发票、是否是换入不能抵扣进项税的货物等因素。 |
包装物押金是否计入销售额 |
①一年以内且未过企业规定期限,单独核算者,不做销售处理; ②一年以内但过企业规定期限,单独核算者,做销售处理; ③一年以上,一般做销售处理(特殊放宽期限的要经税务机关批准); ④酒类包装物押金,收到就做销售处理(黄酒、啤酒除外,按以上规则)。【押金属含税销售额】 |
纳税人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在计算时,视同销售行为的销售额要按照如下规定的顺序来确定,不能随意跨越次序: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价公式一: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 成本利润率)【不涉及消费税】
(成本利润率在考试不给定的情况下一般使用10%)
组价公式二: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 成本利润率) 消费税 或: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 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四、概括和小结
1.销售额的基本规定:
(1)价款(判定是否含税)
(2)价外费用(注意价外费用的具体项目并换算)
【复习小贴士】另外要注意不作为计税销售的项目:收取的销项税额、代收的消费税、车辆购置税、代收的保险费、车辆牌照费、符合条件的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
2.计税依据的具体规定
(1)差额计税
(2)全额计税
(3)合计计税
折扣折让销售的计税销售额的确定
折扣折让方式 | 性质 | 计税销售额 | |
折扣销售 | 促销 | 差额计税 | |
销售折让、销货退回 | 维护商誉 | 差额计税(注意:a.是在退回的当期;b.与发票的联系,红票的开具) | |
实物折扣 | 促销 | 合计计税 | 正品销售额 赠品销售额 |
混合销售 | 促销 | 货物销售额 非应税劳务收入额 | |
销售折扣 | 融资 | 全额计税(注意新货按全额计税,旧货的价格不可扣减,金银首饰除外,同时旧货的进项不能抵扣) | |
以旧换新 | 促销 | ||
还本销售 | 融资 | ||
以物易物 | 既卖又买 |
销项税额---全额计税 进项税额---符合条件的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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