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4月18日
高级会计师网校频道提供:本篇为高会考试《高级会计实务》第十章“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会计处理与内部控制”第一节重点精讲:部门预算管理,本节内容主要介绍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
【“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相关知识点】
1.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概念及其分类
2.结转资金的管理
3.结余资金的管理
4.预算编制阶段结转和结余资金的安排使用
【重点精讲】: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
(一)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概念及其分类
财政拨款结转资金(简称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
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简称结余资金)是指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当年剩余的财政拨款资金。
【提示】
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的资金数额应经财政部审核确认。
(二)结转资金的管理
结转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原则:
1.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原则上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用于增人增编等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但在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之间不得挪用,不得用于提高人员经费开支标准。
项目支出结转资金应结转下年按原用途继续使用。
2.结转资金原则上不得调整用途。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中央部门确需调整结转资金用途的,须报财政部审批。
3.中央部门在预算执行中因增人增编需增加基本支出的,应首先通过本部门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安排,并将安排使用情况报财政部备案。中央部门连续年度安排预算的延续项目有结转资金的,在编制以后年度预算时,应根据项目结转资金情况和项目年度资金需求情况,统筹安排财政拨款预算。
(三)结余资金的管理
1.中央部门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形成的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应全部统筹用于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按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用于本部门相关支出。
2.中央部门在编制本部门预算时,可以在本级部门和下级预算单位之间、下级不同预算单位之间、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统筹安排使用结余资金。
3.中央部门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在统筹用于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之前,原则上不得动用。
因特殊情况需在预算执行中动用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安排必需支出的,应报财政部审批。
(四)预算编制阶段结转和结余资金的安排使用
中央部门对拟统筹使用本部门累计结转和结余资金安排下一年度支出预算情况,随部门“一上”预算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将对部门动用结余资金计划的审核意见,随“一下”预算控制数下达中央部门;中央部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一下”预算控制数和结余资金安排使用建议数,编制“二上”预算;财政部在将部门预算草案上报国务院前可对统筹使用结转结余资金数进行调整。
【提示】
中央部门的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必须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结余资金已实际形成后,才可在编制以后年度预算时统筹使用。对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因项目已完成或终止而形成的剩余资金,未经财政部批准的,不得直接在编制下年预算时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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