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4月18日
结算方式 | |||
汇兑 | 汇款回单 | 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 | |
收账通知 | 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 ||
撤汇 | 汇出银行“尚未汇出” | ||
退汇 |
汇出银行“已经汇出” ⑴收款人拒收,银行“立即”办理退汇(明确表示) ⑵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银行应主动办理退汇(未明确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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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承付 | 适用范围 | 主体限制 | 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
内容限制 | 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 ||
金额限制 | 每笔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为1000元) | ||
使用规定 | 托收 |
“必须”签有购销合同,并“注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 “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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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付 |
⑴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 ⑵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 【注意】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将款项主动划给收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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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办托收 | 收款人 | 对同一付款人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银行暂停向“该付款人”办理托收 | |
付款人 | 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银行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 ||
国内信用证 | 特点 | “不可撤销”、“不可转让” | |
适用范围 | “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并且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 ||
程序 |
⑴受理时,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 ⑵有效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⑶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内付款,不足支付部分作逾期贷款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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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收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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