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4月18日
1.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情形 | 行使对象 | 起算日 | 时效 |
汇票 | 出票人、承兑人 | 到期日 | 2年 |
银行汇票、本票 | 出票人 | 出票日 | 2年 |
支票 | 出票人 | 出票日 | 6个月 |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 | 前手 | 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 | 6个月 |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 | 前手 | 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 | 3个月 |
2、追索权的行使以获得拒绝付款证明或退票理由书等有关证明为前提。
3、如果持票人因超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票据法》为了保护持票人的合法权益,规定其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款金额相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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