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4月18日
生产应税消费品
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纳税;
(2)用于其他方面——移送使用时纳税(如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
3.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1)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2)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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