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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4月15日
金融资产或权益法核算转为成本法核算
投资方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权益性投资,或者原持有对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按下列会计处理方法核算:
1.金融资产→成本法
(1)应当按照原持有的股权投公允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借:长期股权投资(原持有的股权投资公允价值 新增投资成本)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投资收益(或借记)
银行存款等
(2)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在改按成本法核算时转入当期损益。
借:其他综合收益
贷:投资收益或相反分录。
2.权益法→成本法
(1)应当按照原持有的股权投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借:长期股权投资(原持有的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新增投资成本)
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损益调整(或借记)
——其他综合收益(或借记)
——其他权益变动(或借记)
银行存款等
(2)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处置该项投资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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