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将从四个方面来说明法律权利与义务的联系,具体如下:
(1)结构上两者紧密联系、不可分割,它们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2)数量上的等值关系,两者的总量是相等的。
(3)产生和发展上的统分关系,两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
(4)价值上的主次关系,一般而言,在等级特权社会往往强调义务本位,权利处于次要的地位;而在民主法治社会则为权利本位,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义务设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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