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5月11日
继续教育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项目为指定、指导和自修三类,实行学分制。具有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获取的学分不得少于25学分,注册期3年内累计不少于75学分。其中指定和指导项目学习每年不得少于10学分,自修项目学习可累计获取学分。
指定项目、指导项目由省执业药师培训中心承担,省药监局审核批准;自修项目由执业药师自行选定项目,如参加学术会议、专题考察、撰写论文等业务学习。
学分登记
参加继续教育实行登记制度,统一颁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由举办单位在登记证书上盖章确认,自修项目由省药监局制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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