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7年05月26日
(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5)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经营的房产不适用房产税。
造价管理教材知识点:计税依据和税率
(1)从价计征。计税依据是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的扣除比例后的余值,税率为1.2%.
(2)从租计征。计税依据为房产租金收入,税率为12%,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暂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
造价管理教材知识点:税收优惠
(1)纳税人建造普通住宅出售时,增值额未超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就其全部增值额计税。
(2)对个人转让房地产的,凡居住满5年或以上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未满3年的,不实行优惠。
(3)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4)1994年1月1日前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无论房地产在何时转让,均免征土地增值税。
造价管理教材知识点:契税
1.纳税人:契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包括内外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外籍人员。
2.纳税对象:在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3.计税依据和税率:计税依据是不动产的价格。契税实行3%~5%的幅度税率。
4.应纳税额:契税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造价管理教材知识点:投保人
1)全部承包方式,由承包方负责投保;
2)部分承包方式。在合同中规定由某一方投保;
3)分段承包方式,一般由业主投保;
4)施工单位只提供劳务的承包方式,一般也由业主投保。
造价管理教材知识点:物质损失
1)建筑工程。主要保险项目。该部分保险金额为承包工程合同的总金额,也即建成该项工程的实际价格,包括设计费、材料设备费、施工费(人工及施工设备费)、运杂费、税款及其他有关费用。
2)业主提供的物料及项目。
3)安装工程项目。是指承包工程合同中未包含的机器设备安装工程项目。该项目的保险金额为其重置价值。所占保额不应超过总保险金额的20%.超过20%的按安装工程一切险费率计收保费;超过50%,则另投保安装工程一切险。
4)施工用机器、装置及设备。
5)场地清理费。
6)工地内现成的建筑物。
7)业主或承包商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
以上各部分之和为建筑工程一切险物质损失部分的总保险金额。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簿、图表、技术资料,领有公共运输执照的车辆、船舶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不能作为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