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7年05月25日
2、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1)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2)主要负责人不限于法定代表人,而是指对施工单位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董事长、总经理、总裁)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
1)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3)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
(4)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
①总承包:特级不少于6人;一级不少于4人;二级及以下不少于3人;
②专业承包:一级不少于3人;二级及以下不少于2人;
③劳务分包:不少于2人;
④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不少于2人。
3、施工单位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1)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2)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
(3)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带班检,督促工程项目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
(4)对于有分公司的企业集团,集团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4、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
(1)施工企业是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
(2)施工单位应及时将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有关情况向建设单位报告
(3)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工程项目重大隐患举报,应立即组织核实,属实的要向施工企业下达《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并公开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4)施工企业确认重大隐患消除后,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治理报告,并提请解除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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