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7年05月24日
一、安全职责的特点:
1、安全监管侧重于过程
2、安全监管效果在短时间内就能显现
3、安全监管结果的不确定性
4、安全监管不利,如果导致恶性后果,将不可弥补,具有不可逆性
二、监理单位履行安全监理职责,不能替代和免除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也不能替代和免除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及其他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责任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监理单位安全监理不得替代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法定安全监理职责:
安全职责的最底线就是法定职责,是一个单位应该遵守的基本准则,也是日常执法和事故处理的基本依据。
主要法律法规有《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其中主要以条例规定的安全责任最重要,也最具操作性。
四、条例相关规定: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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