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7年05月18日
一、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的划分
工程产品没有满足某个规定的要求,即为不合格。按照直接经济损失及产生的后果,一般可分为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
1.质量事故
(1)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质量事故根据事故责任性质可分为:指导责任事故和操作责任事故。按照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又可分为:技术原因引发的事故、管理原因引发的事故、社会经济原因引发的事故。
(2)质量事故等级划分
20 1 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建质[20l0]1 1 1号《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将工程质量事故分为4个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2.质量问题
(1)质量问题是指施工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l0]
1 1 1号文件可以理解为:因施工质量不合格,需要经过返工、返修或报废处理,不影响工程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未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社会影响不大,且直接经济损失在1 00万元以下的应视为质量问题。
(2)施工质量问题应进行分类管理,分类准则。包括:处置的难易程度、质量问题对下道工序的影响程度、处置对工期或费用的影响程度、处置对工程安全性或使用性能影响程度等。质量问题应包括在工程施工、检查、验收、监督和使用过程中发现的各类质量不合格。
二、施工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
质量事故的处理程序为:启动质量事故应急预案、进行事故报告、组织事故调查、事故原因分析、制定事故处理方案、事故处理、事故处理的鉴定验收。
(一)工程质量事故的应急预案
工程施工前,在进行项目质量控制的策划时应根据辨识的质量影响因素及可能导致的后果,编制质量事故的应急预案,当工程出现施工质量事故时,应根据质量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做出应急响应。
(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同时通知公安、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
(三)施工质量事故调查
1.发生质量事故,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质量事故调查。
2.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人民政府的授权或委托,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事故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必要时组织对事故项目进行检测鉴定和专家技术论证;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四)工程质量事故的原因分析
1.违背施工程序:不按施工程序办事,无施工图或不按图施工,违反施工规范、强制条文,施工偷工减料、不经竣工验收就交付使用等;
2.违反法规行为:超低价中标、非法分包或转包、挂靠;
3.管理与施工不到位:不按图施工或未经设计单位同意擅自修改设计;
4.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制品及设备:材料及制品不合格、机电设备不合格,未按规定进行检验和试验,管理混乱;
5.自然环境因素:焊接时下大雨并且风大;
6.设计问题:地质勘察失真,设计差错;
7.使用不当。
(五)施工质量事故的处理
1.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
(1)工程施工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书面记录、物证、照片和录像等;
(2)合同文件:工程承包合同、设计委托合同、设备与器材购销合同;
(3)技术文件和档案: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记录、施工日志、设备材料的质量证明资料;现场制作材料的质量证明资料等;
(4)《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相关法规际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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