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7年05月15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评审
应由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
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
评审人员应当包括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施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备案
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实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1) 施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2) 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3) 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4)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5) 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6) 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7) 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有关奖惩
施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按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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