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7年05月11日
1F420063水利工程勘察设计与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分别是工程建设的活动主体之一,也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对上述责任主体安全生产的责任主要规定有:
1.勘察(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测),提供的勘察(测)文件必须真实、准确,满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需要。
2.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考虑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3.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在落实上述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时,须注意以下几点:
(1)对建设工程勘察单位安全责任的规定中包括勘察标准、勘察文件和勘察操作规程三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是勘察标准。我国目前工程建没标准分为四级、两类。四级分别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层次最高的是国家标准,上层次标准对下层次标准有指导和制约作用,但从严格程度来说最严格的通常是最下层次的标准,下层标准可以对上层标准进行补充,但不得矛盾,也不得降低上层标准的相关规定。两类即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在我国现行标准体系建设状况下,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质量、安全、卫生及环保等方面的标准强制性条文,如《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等。
第二个方面是勘察文件。勘察文件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基础上,应当满足设计以及施工等勘察深度要求,必须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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