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7年05月11日
案例三
背景:
某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决定进行公开招标。经过资格预审,A、B、C、D四家施工单位通过了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领取了招标文件。投标人A在取得了招标文件后,认真核对了工程量,根据当前当地市场状况、材料供求情况和材料价格情况,基于询价,并对措施项目作出处理后确定报价。在报价全部完成后,投标人A按照规定时间将投标文件送达了招标单位。
投标人D在赶往指定地点提交投标文件的时候,由于交通拥堵,投标人D察觉可能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不能赶到,因此给招标人打电话,说明理由和自己的报价,要求参加竞标,投标文件将随后补上。招标人同意了该要求。
评标过程中,招标人采用综合评议法,最终选定投标人D为中标单位。对此结果,其他投标人均表示异议。
问题:
1.什么是措施项目?投标人在投标时对措施项目应当如何处理?
2.招标人选定投标人D中标正确吗?为什么?
问题解析:
本案例考查考生对于《招标投标法》中评标相关工作要求的掌握情况以及对招投标中措施项目和相关问题的处理方式。
答题要点:
1.措施项目是指为完成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了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工程量清单计价时,对措施项目清单可作调整。措施项目清单为可调整清单。
招标方的“措施项目一览表”内容只列项目,由投标方根据实际施工方案自主计算措施项目的量及费用并报价;而不是由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中所列的项目,可根据企业自身特点作适当的变更和增减。投标人要对拟建工程可能发生的措施项目和措施费用作通盘考虑,措施项目清单计价一经报出,即被认为是包括了所有应该发生的措施项目的全部费用。如果报出的清单中没有列项,而施工中又必须发生的项目,招标人有权认为其已经分摊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综合报价中,将来措施项目发生时投标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索赔与调整。
2.招标人选定投标人D中标的做法不正确。
投标人D不能及时上交投标文件,应当视为放弃投标,招标人应当按照作废处理,不能将失去资格的投标人D确定为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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