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7年05月08日
二、劳务派遣(三方当事人,两个协议)
(一)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
1、劳务派遣单位成立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2、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岗位上实施。
3、义务
(1)告知义务;
(2)不得克扣劳务报酬;
(3)无偿派遣(不向劳动者收费)
(二)劳动合同与劳务派遣协议
1、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
(1)内容:
合同中应当载明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信息。
(2)要求:
应当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合同,按月支付报酬。无工作期间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2、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
(1)内容:
约定派遣人员数量、期限、报酬、社保费用的数额及支付等。
(2)要求:
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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