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7年05月02日
1.施工现场应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
2.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
1)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凡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产品,应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2)各工序完成后,经施工单位自检符合规定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各专业工种之间的相关工序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应记录。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按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调整后的抽样复验、试验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编制,并报监理单位审核确认。
1)同一项目中由相同施工单位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使用同一生产厂家的同品种、同规格、同批次的材料、构配件、设备。
2)同一施工单位在现场加工的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用于同一项目中的多个单位工程。
3)在同一项目中,针对同一抽样对象已有检验成果可以重复利用。
4.当专业验收规范对工程中的验收项目未作出相应规定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制定专项验收要求。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等项目的专项验收要求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
5.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工程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2)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3)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4)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应在进场时或施工中按规定进行见证检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6)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在验收前按规定进行抽样检验。
7)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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