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7年04月24日
(一)开工及开工工期
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2、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3、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顺延
4、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期开工,工程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工期顺延并赔偿损失。
(二)暂停施工
1、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2、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予以答复;48小时内未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3、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工期顺延并赔偿损失;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工期不予顺延。
(三)工期顺延
1、因以下原因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2、顺延情况发生后14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
3、工程师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四)竣工日期
1、实际竣工日期晚于约定竣工日期构成违约
2、竣工日期的确定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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