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7年04月12日
1)发包人的违约责任。从收到付款申请报告后的第26日开始,计利息,作为延期付款的违约金额。
2)暂停施工。延误付款15天以上,承包人发要求付款通知,仍不付款,可暂停部分工作,视为发包人导致的暂停。
3)协议延期付款。
4)合同解除。延误付款达60天以上,并影响到整个工程实施的,承包人有权根据合同的约定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有权就因此增加的相关费用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工程计价考点:缺陷责任保修金
分两次返回:
第一次: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时,发包人将暂时扣减的全部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次:缺陷责任期届满后15日内,将余额支付给承包人
工程计价考点:索赔款项的支付
(1)发包人的索赔款项。从当月工程进度款或当期付款计划表的付款中扣减。承包人未能支付,可协商支付,仍未支付时,发包人可从履约保函中抵扣。
(2)承包人的索赔款项。在当月工程进度款或当期付款计划表的付款申请中单列该索赔款项,发包人应在当期付款中支付该索赔款项。当发包人未能支付该索赔款项时,承包人有权从发包人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抵扣。
工程计价考点:发包人的违约
①未能按约定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余额处理:可从支付保函中扣减,无保函或不足以抵偿,从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资料后的第31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和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②未能在约定的30日内对竣工结算资料提出修改意见和答复,也未支付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的,应从提交报告后的第31日起,支付拖欠的余额,并支付利息。90日内,仍未结清的,承包人可依据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工程计价考点:竣工结算的争议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的30日内,双方对发生争议时,应共同委托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按审核结果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审核周期由合同双方与工程造价审核单位约定。对审核结果仍有争议时,依据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工程计价考点:工程变更范围
1)合同中包括的任何工程内容的数量的改变(但此类改变不一定构成变更);
2)任何工程内容的质量或其他特性的改变;
3)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位置和(或)尺寸的改变;
4)任何工程的删减,但要交他人实施的工程除外;
5)永久工程所需的任何附加工作、生产设备、材料或服务,包括任何有关的竣工检验、钻孔和其他检验和勘探工作;
6)实施工程的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
除非工程师发出指示或同意变更,承包商不得对永久工程作任何更改或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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