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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

发布时间: 2017年04月11日

2017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讲解:2Z202013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

一、申请延期的规定

1.领取后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应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以两次为限);故理论上最长不能超过9个月

2.不开工又不延期,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二、核验施工许可证的规定

施工中止,建设单位在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要核验施工许可证。符合条件,允许继续施工,施工许可证有效;如不符合条件,收回施工许可证,不允许恢复施工。

三、重新办理批准手续的规定

对于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重新办理。

【提示】与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有关的时间

内容 时间
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开工的最长日期 3个月
开工延期的时间 3个月(可延期两次)
中止施工,提出报告的时间 1个月
中止施工后需核验施工许可证的 1年以上
因故不能开工需重新开工报告的 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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