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近代史上,外国列强强迫清政府签订了《南京条约》、《天津条约》、《北京条约》、《马关条约》和《辛丑条约》等一系列不平等条约。这些条约内容多,难记易混,显得“乱七八糟”。而运用趣味浓缩法来记,效果较好,让你不再为“乱七八糟”的内容感到头痛。
《南京条约》内容可记作“五亿(议)港元”。“五”指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五处为通商口岸;“亿(议)”指英商进出口货物所应缴纳的税款,由中英双方议定;“港”指将香港岛割给英国;“元”指清政府向英国赔款2100万元。
《天津条约》内容可记作“公开行贿”。“公”指外国公使可以进驻北京;“开”指增开南京、汉口等十处为通商口岸;“行”指外国商船和军舰可以在长江各口岸自由航行;“贿”与钱财有关,指清政府给英法两国巨额赔款。
《北京条约》内容可记作“天天赔酒(九)”。第一个“天”指清政府承认《天津条约》继续有效;第二个“天”指增开天津为商埠;“赔”指增加了大量赔款;“酒(九)”指割九龙公司地方一区给英国。
《马关条约》内容可记作“两口(子)分工”。“两”指赔款给日本白银两亿两;“口”指开放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通商口岸;“分”即分割,指割辽东半岛、台湾、澎湖列岛给日本;“工”指允许日本在通商口岸开办工厂。
《辛丑条约》内容可记作“兵民禁赌”。“兵”指允许帝国主义国家派兵驻扎在北京至山海关铁路沿线要地;“民”指把东交民巷辟为“使馆界”;“禁”指清政府保证严禁中国人民反帝活动;“赌”与钱有关,指清政府赔款给列强白银4.5亿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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