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3月22日
7.理解型考点
《法规》这门课考试题型只是选择题,没有名词解释一类的问答题,所以,对于书中出现的概念都不必去背。但是,我们需要深刻体会概念的内涵。有一些考题就是考察考生对概念是否清楚。例如,书中关于主体、客体的概念就是一个很重要,需要认真体会的知识点。
“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是指参加或管理、监督建设活动,受建设工程法律规范调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组织或公民。”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
从这个概念中,我们就要认真体会主体与客体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了。主体是能够发出动作或行为的人或单位,其之所以发出一些动作,目的就在于客体。在一些模拟题中经常有这样的题型出现:
[例] 下列可以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是(ABC)
(A)国家机关 (B)法人或其他组织
(C)自然人 (D)建设资金
(E)生产资料
8.选择型考点
这样的知识点在书中不算多,但是有一些考点确实很容易获得出题人的青睐。从以往其他执业资格考试试题来看,这样的一些考点出现的频率还是很高的。例如,书中关于执行政府定价的商品所采用价格的规定:
“《合同法》第63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考点。这样的考点很容易出现,因为它后半句中有四种情形,到底采用哪一个价格,需要考生根据具体的案例作出选择。这样的知识点还是有一定难度的,要求考生必须能够去伪存真,准确把握这个知识点才能选出正确答案。对于这样的知识点,我们在复习的时候,也应该作一下归纳总结,之后就很容易解决了。通过上面法条的叙述,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当价格有选择的时候,适用的价格的原则就是让违约者吃亏。有了这个基本的指导思想,我们就不用再在那四个情形中绕圈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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