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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3月11日

一建法规建设工程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摘要】一级建造师考试于9月份开考,各位一级建造师考生正在紧张复习中,对于一建备考而言,复习中充分掌握考点则至关重要,环球 网校一级建造师考试频道特地整理一级建造师考点复习资料供各位考生学习,本文为一建法规1Z301094 建设工程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希望各位考生能将一级建造师考点融会贯通,环球网校助各位一级建造师考生一臂之力!

1Z301094 建设工程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1、《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包括:

(1)管制;

(2)拘役;

(3)有期徒刑;

(4)无期徒刑;

(5)死刑。

附加刑包括: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4)驱逐出境。

2、常见罪名:

(1)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2)重大责任事故罪:

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

(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此罪名。

(4)串通投标罪

【真题】

1. 下列法律责任中,属于行政处罚的有( )。【2014】

A.减低资质等级

B.罚金

C.记过

D.没收财产

E.罚款

【答案】A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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