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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3月11日

一建法规建设工程保险的主要种类和投保权益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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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1082 建设工程保险的主要种类和投保权益

一、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投保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被保险人:

(1)业主或工程所有人;

(2)承包商或者分包商;

(3)技术顾问,包括业主聘用的建筑师、工程师及其他专业顾问。

(二)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负责赔偿:

(1)自然事件;

(2)意外事故。

(三)除外责任(不赔)

(四)第三者责任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如果加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负责赔偿:

(1)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所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

(2)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

(五)赔偿金额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六)保险期限

起: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

止: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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