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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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竣工验收的要求
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1年内进行。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一定运行条件是指:1.其他工程经过6个月(经过一个汛期)至12个月。
一、竣工验收的条件
1.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2.大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中型水利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
二、竣工验收的程序
1.进行竣工技术预验收
三、竣工验收自查
1.竣工验收自查的成果性文件是指竣工验收自查工作报告。
四、工程质量抽样检测
1.根据竣工验收的需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
2.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不应与参与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隶属同一经营实体。
五、竣工技术预验收
2.竣工技术预验收的成果性文件是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是竣工验收鉴定书附件。
六、竣工验收会议
1.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和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应派代表参加竣工验收,负责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并应作为被验收单位代表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2..工程项目质量达到合格以上等级的,竣工验收的质量结论意见应为合格。
七、工程移交及遗留问题处理
1.工程交接手续
1)工程办理具体交接手续的同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递交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保修书的内容应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
2)在施工单位递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施工场地清理以及提交有关竣工资料后,项目法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施工单位颁发经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合同工程完工证书。
八、工程竣工证书颁发
1.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项目法人应向施工单位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书。
2.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以及验收遗留问题和围攻处理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向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领取竣工证书。
4.工程竣工证书数量应按正本3份和副本若干份颁发,正本应由项目法人、运行管理单位和档案部门保存,副本应由工程主要参建单位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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