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7年07月14日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注册建筑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
同时受聘于两家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
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
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
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情节严重的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建筑师同意擅自修改其设计图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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