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7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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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
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亦称“税法构成要素”,是指组成税收法律制度的共同因素。虽然各国税法内容不同,但税法总是由一些共同要素,筒称税制要素构成的。
1.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
这是指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由于这三个要素回答了由谁纳税、对什么征税、征多少税这些最基本的税收问题,能够直接反映税收分配关系,所以相对于其他税制要素而言,是最基本的要素,也是税制诸要素的核心与重点内容。
(1)纳税人。亦称纳税义务人或纳税主体,指税法上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它规定了税款的直接承担者。不同的税种有不同的纳税人。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并服从国家的税务管理,如有违犯,税务机关有权依法给予处罚。
代扣代缴义务人,是按照税法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其目的是为了实行源泉控制,保证国家财政收人。代扣代缴义务人直接负有扣缴税款的义务,应当按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并在规定期限内按期、足额地缴库。
(2)征税对象。亦称征税客体,指对什么征税,即国家征税的标的物。它规定了每一种税的征税界限,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主要标志。每一种税一般都有特定的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可以从质和量两方面进行划分,质的具体化是征税范围和税目;量的具体化是计税依据和计税标准,它们与税类、税种、税基、税源等共同补充和延伸了征税对象的功能并使其具体化。
1)征税范围。亦称课税范围,是指税法规定征税对象的具体内容或范围,即课征税收的界限。凡是列入征税范围的,都应征税。
2)税目。亦称课税品目、征税品目,是税法规定应征税的具体项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税目体现了征税的广度,反映各税种具体的征税范围。
3)计税依据。它是指计算应纳税额所依据的标准,即根据什么来计算纳税人应缴纳的税额。一般来说,从价计征的税收以计税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金额是指征税对象的数量乘以计税价格的数额;从量计征的税收以征税对象的重量、容积、体积、数量为计税依据。
4)计税标准。它有两个含义:一是指划分征税对象适用税目税率所依据的标准;二是指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与计税依据同义。
5)税类。税类是国家税收制度中税收类别的筒称。世界各国普遍实行复税制,税收分类是税收征管科学化的前提。为了研究对比和加强管理的需要,常按一定的标准把各种基本相同类似的税种归为一类,形成各个税类,亦称税系。每一类中,可以只包含一个税种,也可以包含数个税种。税类之间相互联系、相互配合,构成税制结构的一个最基本层次。
6)税种。税种是国家税收制度中的税收种别的筒称,主要是根据征税对象的不同,将税收划分为若干不同的税种。一个税种(一种税收)一般由若干税制要素构成。
7)税基。它是指征税的客观基础。广义税基是指抽象意义上的征税基础;中义税基是指具体税种的征税基础,也可称为征税对象;狭义税基是指计算税额的征税基础,也可称为计税依据。
8)税源。指税收的源泉,即税收的最终出处。从根本上讲,税源来自当年创造的社会剩余产品。具体到每种税,则有各自的经济来源。研究和把握税源的发展变化,对于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涵养税源,开辟新税源,以及增加税收收入都有重要意义。
(3)税率。是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数额(量)之间的法定比例,是计算税额和税收负担的尺度,体现征税的程度,是税收制度的中心环节,是税收制度中最活跃、最有力的因素。税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和纳税人的负担,同时也反映着国家经济政策的要求。在征税对象既定的前提下,税率形式的选择和税率档次的设计,决定着税收规模和纳税人的负担水平以及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水平。税率一般分为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不同税率又可细分为若干税率形式。
1)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数额大小,均按同一比例计征的税率。一般适用于商品流转额的征税。在具体运用上,比例税率又可分为产品比例税率、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幅度比例税率。
2)累进税率。是指随征税对象数额或相对比例的增大而逐级提高税率的一种递增等级税率,即按征税对象或相对比例的大小,划分为若干不同的征税级距,规定若干高低不同的等级税率。征税对象数额或相对比例越大,规定的等级税率越高;反之,税率越低。累进税率又可分为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全率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超倍累进税率等几种。其中使用时间较长和应用较多的是超额累进税率。
全额累进税率是指按征税对象的一定数额划分征收级距,就纳税人征税对象全部数额按与之相应的各级距税率计征的一种累进税率,即一定征税对象的数额只适用一个等级的税率。
超额累进税率是指按征税对象的一定数额划分征收级蹈,就纳税人征税对象全部数额中符合不同级距部分的数额,分别按与之相应的各级距税率计征的一种累进税率,即一定征税对象的数额会同时适用几个等级的税率。
为解决超额累进税率按原理计税在技术上的复杂性,实际工作中通常采用经过简化的计税方法,即“速算扣除数法”。其基本原理是先按全额累进方法确定该征税数额的税率,并计算出一个税额,然后减去相应的速算扣除数,结果即为按超额累进税率方法计算的税额。
超率累进税率指按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比率划分征收级距,就纳税人征税对象全部数额中处于不同级距部分的数额,分别按与之相对应的各级距税率计征的一种累进税率。它以征税对象的某种比率作为累进依据。
3)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额”,是指对每一单位的征税对象直接规定固定税额的一种税率。它是税率的一种特殊形式,一般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具体运用时,又可分为地区差别定额税率、幅度定额税率和分类分级定额税率等形式。
2.税收制度的其他要素
(1)纳税环节。纳税环节是指税法规定的商品的整个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商品从生产到消费要经过许多流转环节,如工业品一般要经过工业生产、商业批发、商业零售等环节才能到消费者手中。许多税种往往只选择其中的某个环节纳税。按照纳税环节的多少,可分为一次课征制、两次课征制和多次课征制。
(2)纳税期限。纳税期限一般是指税法规定的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间隔时间。纳税期限的确定,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首先,应根据国民经济各部门生产经营的特点和不同的征税对象来确定;其次,应根据纳税人缴纳税款数额的多少来确定;最后'应根据纳税义务发生的特妹性和加强税收征管的要求来确定。从我国现行各税种看,纳税期限分为按年征收、按季征收、按月征收、按天征收和按次征收等多种形式。
(3)减税免税。减税免税是指国家为实现一定的政治经济政策,给某些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的鼓励或特妹照顾。减税是从应征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免征全部税款。减税免税有针对纳税人的(如对某些新办企业的减税免税),也有针对征税对象的(如对某些需要鼓励的产品的减税免税)减税免税是一种特殊的调节手段,必须严格地按照税法规定的范围和权限办事,任何'单位与部门都不得任意扩大范围和擅自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的方式分为以下两种:
1)税基式减免。是通过直接缩小计税依据的方式实现的减税免税,具体包括起征点、免征额、项目扣除以及跨期结转等。其中起征点是征税对象达到一定数额开始征税的起点。免征额是在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起征点与免征额同为征税与否的界限,对纳税人来说,在其收人没有达到起征点或没有超过免征额的情况下,都不征税。
2)税额式减免。是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实现的减税免税,具体包括全部免征、减半征收、核定减免率以及另定减征税额等。
(4)违章处理。违章处理是指对纳税人违反税法的行为所做的处罚,它是维护国家税法严肃性的一种必要措施,也是税收强制性的一种具体体现。违章处理的方式主要有: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通知银行扣款、吊銷税务登记证、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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