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5年01月15日
1、建设部或其授权的部门为房地产估价师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2、房地产估价师培训执业资格注册,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聘用单位送省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初审后,统一报建设部或其授权的部门注册。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建设部或其授权的部门核发《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 人事部和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对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的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3、凡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和不能按第十三条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不予注册。 4、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者应当到原注册机关重新办理注册手续。 再次注册,应有受聘单位考核合格和知识更新、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 5、凡脱离房地产估价师工作岗位连续时间二年以上者(含二年),注册管理机构将取消其注册。 6、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登记内容变更,须在变更前30日内向原注册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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