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7年03月27日
一、和解的类型
和解的应用很灵活,可以在多种情形下达成和解协议。
(一)诉讼前的和解
诉讼前的和解是指发生诉讼以前,双方当事人互相协商达成协议,解决双方的争执。
这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民事实体权利的表现。
和解成立后,当事人所争执的权利即归确定,所抛弃的权利随即消失,当事人不得任意反悔要求撤销。但是,如果和解所依据的文件,事后发现是伪造或涂改的;和解事件已为法院判决所确定,而当事人于和解时不知情的;当事人对重要的争执有重大误解而达成协议的,当事人都可以要求撤销和解。
(二)诉讼中的和解
诉讼中的和解是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互相协商,达成协议,解决双方的争执。《民事诉讼法》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这种和解在法院作出判决前,当事人都可以进行。当事人可以就整个诉讼标的达成协议,也可以就诉讼的个别问题达成协议。
诉讼阶段的和解没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和解后,可以请求法院调解,制作调解书,经当事人签名盖章产生法律效力,从而结束诉讼程序的全部或一部。结束全部程序的,即视为当事人撤销诉讼。
【案例】
1.背景
某施工企业承接某开发商的住宅工程项目,在工程竣工后双方因结算款发生纠纷。施工企业按照合同的约定提起诉讼,索要其认为尚欠的结算款。开发商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与施工企业就其起诉的所有事宜达成一致。
2.问题
(1)当事人能否在诉讼期间自行和解?
(2)诉讼阶段的和解如何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3)当事人就诉讼的所有事宜均已达成和解,诉讼程序该如何继续?
3.分析
(1)《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这种和解在法院作出判决前,当事人都可以进行。
(2)诉讼阶段的和解没有法律效力。本案中的开发商与施工企业和解后,可以请求法院调解。《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3)本案中,开发商与施工企业就诉讼的全部事宜达成和解并经法院制作调解书,经当事人签名盖章后产生法律效力,即结束诉讼程序的全部,视为当事人撤销诉讼。
(三)执行中的和解
执行中的和解是在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后,法院在执行中,当事人互相协商,达成协议,解决双方的争执。
《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人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四)仲裁中的和解
《仲裁法》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和解是双方当事人的自愿行为,不需要仲裁庭的参与。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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