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7年03月20日
(一)保证合同——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二)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人的资格条件
《担保法》也规定了下列单位不可以作保证人: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相对禁止)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绝对禁止)
3、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相对禁止)、职能部门(绝对禁止)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四)保证责任
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一级建造师网校二级建造师频道整理保证相关资料)
(五)保证期间——6个月
(六)保证期间内的合同变更
1、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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