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7年03月16日
竣工验收
1.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由[发包人]承担。
2.竣工验收分为[分项工程竣工验收]、[整体工程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时需满足的条件: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进行自检,确认工程质量符合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3)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价,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价报告。工程质量评价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4)勘察、设计单位对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确认;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合格证及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7)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8)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9)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4.实行监理的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并递交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的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
5.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28天内]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6.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进行协调],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7.发包人在工程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移交给发包人运行使用,[承包人不再承担工程保管责任].
8.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同时,[从第29天起],发包人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9.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以[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确认为[承包人的实际竣工日期].
10.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承包人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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