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7年03月16日
竣工结算
1.依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承发包双方应当按[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方式,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3.发包人自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发包人[认可竣工结算报告]后,及时办理[竣工结算价款的支付手续].
4.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l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施工合同即告终止。
5.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K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6.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l[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
7.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承包人有权[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8.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时,[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承包人仍应承担保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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