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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年03月13日

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第六章考点:发包和承包人工作


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工作

(一)发包人的义务

通用条款专用条款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解决以上事项的遗留问题。约定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以便承包人能够及时接收适用的施工现场,按计划开始施工。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需要。约定三通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如要求承包人自己从水源地(如附近的河中取水)或自己用柴油机发电解决施工用电,也应在专用条款内明确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开通时间和应满足的要求。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保证数据真实,位置准确。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时间

5办理施工许可证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以及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通讯等公共设施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批准手续及其他施工所需的证件(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发包人提供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时间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并进行现场交验。分项明确约定放线依据资料的交验要求.以便合同履行过程中合理地区分放线错误的责任归属。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约定具体的时间

8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有关费用约定具体的范围和内容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虽然通用条款内规定上述工作内容属于发包人的义务,但发包人可以将上述部分工作委托承包方办理,具体内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属于合同约定的发包人义务,如果出现不按合同约定完成,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时,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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