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7年03月06日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3)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4)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5)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6)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7)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8)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二、质量监督程序
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督机构接受建设单位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申报手续,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签发有关质量监督文件。建设单位凭工程质量监督文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
(二)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监督机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制定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计划内容包括:
(1)质量监督依据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
(2)在项目施工的各个阶段,质量监督的内容、范围和重点;
(3)实施质量监督的具体方法和步骤;
(4)定期或不定期进入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的时间计划安排;
(5)质量监督记录用表式;
(6)监督人员及需用资源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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